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公司新闻
┆
新闻摘要
┆
公司业务
┆
网上投保
┆
保险经纪人
┆
公司招聘
┆
保险论坛
┆
联系我们
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是否也应计税?
2010-2-8 11:07:43
国税总局缪慧频司长指出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09年底,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
发表评论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京ICP备05073440号
Copyright © 2004-2005
www.ztb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页面加载:
5.343464E+07
毫秒
TEL:(086) 010-67162121、67186466 FAX:(086) 010-67184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