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注册学习、训练或授课的跆拳道馆内从事跆拳道运动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给付表一》所列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二、特别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注册学习、训练或授课的跆拳道馆内从事跆拳道运动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或造成运动损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每次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给付的住院津贴日数以 60 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 90 日(含 90 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骨折、关节脱位或韧带断裂但未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跆拳道运动损伤类别及运动损伤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简称《给付表二》)中运动损伤类别及伤害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日数乘以保单载明的每日运动损伤津贴标准给付运动损伤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给付表二》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运动损伤时,保险人只给付较高一项的运动损伤津贴。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骨折、关节脱位、韧带断裂,并住院治疗的 , 保险人在比较按照第(一)项约定计算应得的住院津贴及按照第(二)项约定计算应得的运动损伤津贴的基础上,按金额高者给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领取的运动损伤及住院津贴日数总和以 180 日为限。
责任免除 :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在进行对抗性训练时,未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跆拳道竞赛规则》要求佩戴护具;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
(八)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期间;
(五)被保险人参加除内部比赛以外的所有比赛期间,上述内部比赛指仅有本馆注册人员参加的比赛。
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骨折、关节脱位、韧带断裂的;
(二)对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前已有疾病、残疾及运动损伤的治疗和康复。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
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仅按约定在扣除 20% 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变更其身份类别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仅按约定在扣除 20% 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延迟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迟延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因通知延迟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迟。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 、保险单;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跆拳道馆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身份类别证明及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 、 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 、保险单;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 、 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跆拳道馆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身份类别证明及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 、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或导致骨折、关节脱位、韧带断裂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 、保险单;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骨折、关节脱位必须提供 X 线片及病历,韧带断裂必须提供 CT 片及病历);
5 、 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跆拳道馆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身份类别证明及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 、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明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而自 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60 日内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 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住院津贴和运动损伤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需变更受益人,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扣除 20% 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费。
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