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滑雪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滑雪场所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明细表所列明的业务和组织或承办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赛事或活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用(不包括律师费),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下列各项原因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为、政变、暴乱、骚乱、罢工、盗窃、抢劫或其他类似行动;

•  政府有关部分的没收、征用;

•  地震、火山活动、暴雪、冰雹等自然灾害和灾害性天气(雪崩除外);

•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  传染性疾病;

•  第三者因自身疾病原因、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任何违法行为;

•  未事先报告保险人并获得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组织或承办的赛事或活动;

•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或活动。

  第五条 下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应负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害;

•  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  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停业等间接损失;

•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发生的间接损失;

•  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六条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滑雪场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滑雪场 ,再经滑雪场而涉及他处的火灾、爆炸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人身伤害、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 24 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中,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人身伤害事故中医疗费用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 为限。

  第十二条 本保险条款设有财产损失免赔额。如发生保险责任内的财产损失,免赔额部分的财产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正本、发生事故时滑雪场所做出的原始记录和有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出具的相关证明、损失清单、裁定书或判决书、本公司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本公司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该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本保险承保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对安全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性质、经营内容等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需要在不停止营业的情况下进行临时性修建、改扩建工程等影响本保险风险活动,应在开工前采取必要的防护、保护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否则本保险合同自开工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其知道事故发生起十二小时内报告本公司,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在获悉可能引起仲裁或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递交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进行赔偿后,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收取自保险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保险人。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加律师费补偿特约条款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经营滑雪场及经营明细表所载明的其它业务而发生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事故责任判定不清或其他可能的纠纷引起法律诉讼或调解并由事先约定且于保险单载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时,为最大程度的维护被保险人和滑雪行业利益,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补偿律师费用。

  二、 赔偿限额

  律师费补偿金额以负责诉讼或调解事务的律师实际收费的 90% 为准。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仅负责补偿一次法律诉讼案件的律师费用,且对律师费的最高补偿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限额。

  三、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滑雪场经营责任保险费率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物损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限额 财产损失免赔额 保费
1000000 500000 20000 50000 500 40000
700000 350000 20000 30000 500 30000
400000 200000 10000 20000 500 25000
 
  保费计算系数:  
  雪场类型系数  
 
雪场类型 室内雪场 室外雪场
系数 90% 100%
   
  客流量系数  
 
客流量 4 万人以下 4 万 -6 万 6 万 -10 万 10 万 -15 万 15 万以上
系数 90% 95% 100% 105% 110%
 
  根据上年雪场接待人数,新开雪场按客流量 4 万 -6 万计算系数  
  难度雪道数量系数  
 
难度雪道数量 1 条 2-3 条(包括 3 条) 4-5 条(包括 5 条) 多于 6 条(包括 6 条)
系数 80% 100% 115% 125%
 
  难度雪道指中级和高级雪道,中高级雪道定义以中国滑雪协会相关规定为准  
 

专家评估系数

 
 
评估均分 <=2 >2,<=4 >4
系数 90% 100% 110%
 
 

专家评估由中国滑雪协会组成专家评估小组( 3 人),对雪道的设计难度及其他风险因素综合评估,采用 5 分制, 5 分代表雪道难度最高, 1 分最低

 
 

费率计算公式

保费 = 主险基准保费 * 累计系数 + 附加险保费

累计系数 = 雪场类型系数 * 客流量系数 * 难度雪道数量系数 * 专家评估系数
 
  * 以上数额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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